律师档案
赵福兴
赵福兴律师
黑龙江 佳木斯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赵福兴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检察院如何办理公诉案件?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6-20 17:09)    点击:282

检察院如何办理公诉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 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 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及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 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经过审查,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登记表,对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者有遗漏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按照要求制作后移送或者在3日内补送。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赵福兴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赵福兴律师,赵福兴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赵福兴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3666608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赵福兴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佳木斯律师 | 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赵福兴律师主页,您是第2362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