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赵福兴
赵福兴律师
黑龙江 佳木斯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赵福兴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订立劳动合同培训服务期如何约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1-02 11:22)    点击:159

订立劳动合同培训服务期如何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出资培训时劳动合同处于履行过程中,可订立专门的服务期协议,也可变更原合同。

  1)服务期的前提条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应当依据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予以认定。或者引进生产线,送职工到国外学习等。

  2)劳动者有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当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对履行服务期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新劳动合同不能成立。建议: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最好一致。

  3)违约金的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按尚未履行的期限分摊。

  4)服务期期间劳动者享受正常调整工资的权利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赵福兴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赵福兴律师,赵福兴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赵福兴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3666608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赵福兴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佳木斯律师 | 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赵福兴律师主页,您是第23625位访客